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当不能买到有机击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获得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b.畜禽生产基地规模大幅度扩大;
c.畜禽生产基地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d.小型畜禽生产基地。
4.2.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2.3 饲料
4.2.3.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4.2.3.3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生产丛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2.3.4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悄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极端的天气情况;
c.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许可。
4.2.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4.2.3.6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2.3.7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
4.2.4 饲料添加剂
4.2.4.1 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4.2.4.2 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2.4.4 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4.2.7.6 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绐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