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f.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4.1.5.5 虫害
a.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b.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防治虫害。
c.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防治虫害。
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4.1.7.7 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4.1.7.8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4.1.8 灌溉
4.1.8.1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1.8.2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4.2 畜禽养殖
4.2.1 转换期
4.2.7.1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生产基地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生产基地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年。
4.2.1.2 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