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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十)

[日期:2007-07-21] 来源:中国有机食品消费网  作者:松州咏鹤 编辑 [字体: ]

c.在加工过程中只能以物理的方法处理,只允许自然发酵。

d.尽量使用有机认证的花卉香料、水果(柠檬)和油料作拼料,在没有其他替代拼料、又不能获得认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如茉莉花等。

4.4.2.7 有机茶贮藏利运输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机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管理要求外,还需注意:

a.贮藏有机茶必须保持干燥,茶叶含水量应符合国家茶叶生产标准。仓库内应配

备去湿机或其他去湿材料。

b.采用通风、密封、吸潮和降温等措施,定期检查有机茶的含水量。用生石灰作 为茶叶的防潮去

湿物品时,应避免茶叶与生石灰的接触,并定期更换。

5 有机食品加工

5.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5.1.1 加工所用的原料必须是有机原料,这些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

5.1.2 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一旦有条件获得经队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5.1.3 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的。

5.1.4 作为配料的水、食用盐,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5.1.1所要求的认证原料中。

5.1.5 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

5.1.6 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围的非自然来源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附录F和附录G中增添物质必须按照附录G评估有机食品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程序对此物质进行评估。

5.1.7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类似分离成分,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时例外。

5.1.8 禁止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5.1.9 有机产品在其整个加工过程中必须有适当的标识。

5.2 加工

5.2.1 有机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5.2.2 有机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挤,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

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5.2.3 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5.2.4 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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