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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5-03-15]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今年4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后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将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之下开展;《办法》同时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都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方面将有一套统一的评价和管理要求。这无疑将为我国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全面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即将实施的《办法》从“有机食品”到“有机产品”。这一变化来自于《办法》中对有机产品的定义,有机产品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事实上,名称的变化顺应了近年来国际有机产品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办法》中明确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要加贴全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标识。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有机产品加贴统一标识是国际惯例,这样做不仅便于消费者识别,更有利于打击冒伪劣产品,而且对提高有机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个标识还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这样一种信息,那就是,向这种产品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获得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值得信赖的认证机构。

  《办法》中关于标识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那就是,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将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这两个标志的图案基本一致,只是在颜色上有所区别,分别为绿色和土黄色。《办法》规定,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据有关专家介绍,按照国际公认的认证准则,所有有机农业基地都必须经历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主要指土地),多数情况下都需要24~36个月的转换期,所以在企业申请认证后的1~2年内,农场生产的产品只能被称作“有机转换产品”,在发达国家,这样的产品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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